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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章程

2023-11-26 15:07:00 阅读(24457)

「导读」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章程(1988年3月15日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是国际民间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世界范围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第二条:本会是以提高人类健康素质、

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章程

(1988年3月15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际气功科学联合会是国际民间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世界范围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以提高人类健康素质、促进世界和平、继承和发扬历史悠久的气功宝藏,开展和探讨气功延年益寿的科学原理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团结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热爱支持和从事气功的各界人士,促进气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气功锻炼、以健身、防治疾病为主要任务。

二、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培养气功教练。

三、开展气功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成立本会科研中心。

四、开展组织国际间气功学术交流和协作。

第二章 联合会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本会领导机构为联合会,联合会由各国和地区有社会影响的科学家以及积极支持气功事业的人士组成。

第六条: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联合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设驻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和必要的办事机构,处理国际日常工作,如果工作需要,可临时聘用所需人员等。

第七条:联合会聘请名誉主席一人,首席顾问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三章 分会及会员

第八条:各地区和国家在自愿原则下,可以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凡愿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向本会备案后,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工作上与本会协作配合均隶属于本会。

第九条:本会对各国各地区愿申请加入本会者,经本会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细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条: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但根据需要,经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聘请特约会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要是靠本会所主办的各种事业、企业和技术培训收入。

二、国际间支持和热爱气功事业的国家、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三、成立本会基金会,其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四、本会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联合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合会,修改、补充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联合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