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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60年西藏人权保障成就

2025-08-05 阅读(5070)

「导读」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提出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其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关系民族发展稳定和国家前途命运。中华民族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在历史演进中,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提出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其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4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中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下,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都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地(市)、县(区、市)党政正职由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西藏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共设立8个民族乡,其中门巴族乡5个、珞巴族乡3个。目前,西藏共有四级人大代表42153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9.2%。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截至2024年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171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其中现行有效136件、废止35件,确保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权利。

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水平全面提升。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西藏人民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19年底,西藏累计实现62.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西藏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965年的0.89亿元提高到2024年的943.44亿元。从2012年起,西藏在全国率先实行15年公费教育。截至2024年,西藏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为91.33%、97.86%、91.56%、57.81%,教育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24年,西藏农牧民转移就业人数64.8万人,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务收入达到71.55亿元。1951年,西藏人均预期寿命只有35.5岁,到2020年,已经提高到72.19岁。目前,西藏基本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24年底,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763.22万人次。

文化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西藏高度重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保障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权利。西藏现有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760项,代表性传承人1668名。《格萨(斯)尔》、藏戏和藏医药浴法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54%、99.67%。西藏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年均开展文化惠民活动10万余场次。藏语言文字在行政、出版、传媒、生活、教育和术语标准化规范化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有力保障。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西藏,各宗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一视同仁。西藏现有藏传佛教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僧尼约4.6万人;清真寺4座,世居穆斯林群众约1.2万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1700多项宗教民俗活动循例举行。2011年以来,西藏统一维修改造寺庙僧舍,修建寺庙养老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政府每年补贴2600多万元,实现僧尼医保、养老保险、低保、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体检全覆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为保障西藏各族人民的人权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彰显了显著优势。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在“两个结合”,即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所谓在西藏建立“大藏区”,实行“高度自治”的观点,其实质是图谋分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相悖。

(作者:肖武,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